d、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5)、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符具备以下条件: (6)、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 a、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b、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复报告; c、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d、设备、管道系统检验记录; e、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f、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g、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h、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检验的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和系统功能检验报告。 (7)、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8)、应对主要材料、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以及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和系统功能的建筑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另外,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见证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对建筑节能性能中围护结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建筑设备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系统或部位,应对建筑节能性能中系统功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9)、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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