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 随着近年来嘉兴中高档小区快速林立,关于封阳台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矛盾日趋凸显。很大一部分物业公司在前期接管小区时,都没有就此拟定明确方案,待与业主发生矛盾时,也是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康桥花园甚至出现过物业公司强拆业主封好的阳台,因此引发纠纷的事例。 单个业主在此类纠纷事件中,往往处于弱势。而事实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早已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值得强调的是,其中所述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事项的共同管理,而物业公司的定位则是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单方面的管理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甚至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雇请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悉,当代华府就曾发生过业主与物业公司引发激烈矛盾,小区业主因此成立业主大会,通过决议解聘物业公司。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均称“管理”公司,大多以“管理者”姿态自居,权利凌驾于业主至上,“服务企业”的定位存在明显偏差,因此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现在的物业确实是有点嚣张跋扈一点服务意识都没有,看来是需要好好的整顿一下了,不可能为了这一点点的小事总是争吵不休吧,最主要的是物业一定要提高服务意识,服务上去了谁还会挑你的毛病。
|